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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人大常委会代表活动小组工作办法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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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人大常委会

代表活动小组工作办法

 

    为依法规范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活动,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人大代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由镇人大主席、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和代表小组组长负责组织。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代表小组的活动。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必须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过程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涉及本人及本人亲属的具体案件、事务的,人大代表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干预具体案件、事务的处理。

 

第一章  代表编组

       按照就近就地、便于组织、方便活动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以镇、街道为单位,将每个镇、街道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编为一个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健全完善小组活动制度;

    (二)确定代表小组活动主题,组织本代表小组代表开展小组活动;

    (三)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映代表意见建议;

    (四)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建好代表履职档案,组织交流代表履职经验;

(五)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人大代表的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小组活动

       每年第一季度,各代表小组应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代表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小组活动计划。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区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届内人大代表参加活动不少于12个工作日(包括参加代表培训、视察、执法检查、评议、交流、述职等代表活动时间),活动的内容、形式由各代表小组根据本代表工作实际确定。

      小组活动的内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相关理论以及本级或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

    (二)传达委、政府关于中心工作的安排部署;

    (三)视察本选区重点工、社会事业发展等情况;

    (四)汇总选民意见建议,分析本选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组织代表开展以协助政府推行一项工作”“集中联系一次选民”“提一条意见建议为主要内容的代表“三个一”履职活动;

    (六)组织代表开展以学习宣传好、遵纪守法好、依法履职好、致富帮困好、文明新风好为主要内容的“五个好”争创活动。

    第九条  小组活动的形式

    (一)学习培训。组织代表按时参加市、区人大开展的代表培训;各代表小组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代表履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

    (二)履职承诺。代表小组应在年初的代表活动中,组织代表就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具体项目、如何发挥代表作用等履职的措施、目标进行公开承诺。

    (三)专题视察。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代表参加人大开展的视察活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督促解决问题。

    (四)代表议政月活动。确定每年12月为市、、镇人大代表议政月,由人大常委会和镇、街道人大组织开展活动。

    (五)代表联系选民日活动。各代表小组每季度确定一天为代表联系选民日,各代表小组应通过公开公示栏等形式,公布代表姓名、微信号、电子邮箱、电话号码、联系地点,定期集中联系选民。

 

  代表培训

    第十条  各代表小组应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参加人大及上级人大开展的代表培训,同时,可就近就地组织代表开展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学习观摩、现场培训。

    第十   各镇、街道人大可采取以会代训、现身说法、专题辅导、观摩学习、研讨交流等方式,组织代表集中开展培训。

    第十  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形势教育;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三)宪法法律以及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

    (四)农村实用科技知识、涉农法律法规知识等;

    (五)人大代表履职知识等。

 

  代表视察

    第十  各代表小组应组织本组代表参加各类视察活动;各代表小组也可根据代表工作需要,在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的指导下,组织代表对本选区的工作开展视察。

    第十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本地区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或重点项目建设、新农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情况;

    (二)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第十  代表视察的主要形式:

    (一)集中视察。代表小组可围绕视察课题组织代表统一开展视察。

    (二)专题视察。代表小组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视察调研。

    (三)持证视察。区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一般以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为主。

    第十六条 代表小组应将代表在视察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按程序转交政府办理,并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  代表小组在视察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选好视察专题,明确目的意义,视察结束后,应形成视察情况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   

    十八  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镇和街道人大应为代表视察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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