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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人大常委会评选表彰工作办法(暂行)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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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创新推进代表工作,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表彰的指导思想:以党的重要会议及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代表法》为依据,通过评选表彰活动,激发代表小组、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促进人大工作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发展,为海勃湾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条  评选表彰的范围: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划分的区人大代表小组;
  (二)全体人大代表;
  (三)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联名或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议案、建议;

      (四)议案、建议承办单位。
  第三条  “代表活动先进小组”评选条件:
  (一)认真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二)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健全。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活动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并且做到活动前有方案,活动后有小结,每次活动有记录,代表履职有档案。
  (三)经常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协助“一府两院”推进工作,并有一定成效。
  (四)努力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意识,引导代表遵纪守法,完成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成绩。
  第四条  “优秀人大代表”评选条件:
  (一)政治意识强,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心系群众,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二)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积极参与执法检查、调查和代表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主动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做出较突出的贡献;

     (五)努力完成区、镇和街道人大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优秀议案、建议”评选条件
  (一)涉及本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清楚,要求解决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准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三)经依法办理后,对本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议案、建议书写格式规范。
  第六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和部署建议办理工作,单位内部有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有指定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员,工作职责明确。

      (二)调研深入,面商真诚。工作作风扎实,认真开展调研,注重与代表的联系沟通,面商态度真诚,单位领导参与面商率达100%。

    (三)程序规范,答复及时。办理工作做到规范化、程序化,答复件行文规范,内容具体,解决问题措施有力,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清楚,能按时办结。对不能按时办结的,能主动向代表说明事由,无敷衍现象。

     (四)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积极采纳和努力创造条件落实代表建议,主动向代表反馈承诺工作落实情况,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不存在应当办理而不予办理或办理结果不到位的不满意件。创新办理工作方法,落实办理工作措施,办理结果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

        第七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评选表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如工作需要,可机动调整评选表彰次数。
   第八条 名额分配。每次表彰“代表活动先进小组”的名额掌握在2个左右;“优秀人大代表”的名额掌握在12人以内;“优秀代表建议”不超过当年代表议案、建议总数的10%;“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名额掌握在5个以内。
  第九条  评选表彰工作采取自荐,代表小组和镇、街道人大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负责对评选材料和评选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正式表彰建议名单,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评选表彰工作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议程,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一条  表彰名单将通过区人大常委会
公报、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受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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